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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会员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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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总  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( 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会员管理,强化分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章程》和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会员制的宗旨是: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,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、法规,普及和推广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品种、新产品,更有效地提高分会为畜牧业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,增强分会的凝聚力,推动和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。

  第三条 本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第二章  会  员

 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宣传、服务等的行政、事业、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宣传、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,承认和遵守分会章程,执行本分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分会。

 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团体会员分为:团体会员、理事单位团体会员、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、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;个人会员分为:高级、普通、终身荣誉会员。

  第六条 团体会员又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两大类。

  (一)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、协调、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。

  (二)专业团体会员是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。

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团体会员:凡具有法人资格,承认本分会章程,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,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宣传、服务等的行政、事业、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;

  (二)个人会员:凡承认本分会章程,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宣传、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,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;

 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:

  (一)申请单位向分会会员部或下属联合会提出申请;

  (二)填写《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》;

  (三)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和企业简介;

  (四)将材料报分会秘书处批准;

  (五)颁发会员证书。

 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

  (一)个人向分会会员部提出申请;

  (二)填写《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》;

  (三)提供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二张;

  (四)将个人材料报分会会员部;

  (五)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;

  (六)颁发会员证书。

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:

  (一)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,刑罚执行未终了的;

  (二)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;

  (三)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;

  (四)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;

  (五)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

  (一)有本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分会工作有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
  (三)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
  (四)优先在分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、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;

  (五)优先参加分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、博览会、展示会、展销会、研讨会等活动;

  (六)享受在分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、刊登广告、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;

  (七)优先参与分会组织的国内、外培训考察、交流和相关活动。

  (八)有权要求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
  (九)有权要求分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;

  (十)根据会员级别享有相应服务。

  (十一)有申请退会的权利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

  (一)遵守分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,执行分会决议;

  (二)积极促进分会事业的发展,维护分会声誉;

  (三)积极参与和协助分会组织各项活动,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;

  (四)宣传、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、推广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产品、新品种;

  (五)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搞好本职工作;

  (六)按时注册、交纳会费;

  (七)完成分会交办的事宜。

  第十三条 分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项目。

  第三章  会  费

 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:

  (一)企业会员

  区域性团体会员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 0.2万元/届

  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  0.5万元/届

 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 1-5万元/届

  副会长(副主席)单位团体会员 2万元/届

  企业会员入会工本费300元

  (二)个人会员

  免交会费

  个人会员入会工本费20元

  (三)嘉宾会员(黑龙江省以外的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)

  嘉宾单位会员 0.3-0.5万元/届企业会员入会工本费300元

  嘉宾个人会员 500元/届

  个人会员入会工本费20元

 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,其主要用于:

  (一)为会员提供信息、宣传材料等开支;

  (二)分会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;

  (三)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;

  (四)召开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;

  (五)举办展销会、博览会、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;

  (六)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;

  (七)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;

  (八)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。

  第十七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:

  (一)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,并交纳本年度会费。

  (二)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,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,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。

  (三)新批准的会员,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。6月30日之后入会的,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;

  (四)会费交给分会秘书处。

 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
  第十九条 分会的会费管理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财政业务主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。

  第四章  会 员 管 理

 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分会进行年度注册,同时交纳年度会费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二十二条 年度注册须按分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,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。

  第五章  退  会

 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,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分会秘书处,经秘书处审核后,报请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。退会申请批准后,会员资格即被取消,分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,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。

  第六章  附  则

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3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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