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章程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: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绿色养殖分会(以下简称分会)。
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:在自愿的基础上,由从事畜牧业绿色养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组织,是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的分会。
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服从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,为促进全省畜牧业向绿色、健康方向发展,切实发挥服务、协调和组织作用。
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: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常青家园9号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、政策;
(二) 调查研究省内外绿色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,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、技术改造,推动黑龙江省绿色畜牧业的改革和发展;
(三) 指导绿色养殖,协调产、供、销,推荐优质、绿色畜产品;
(四) 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、绿色无害的种畜禽、饲料饲草、机械设备、药品药械等;
(五) 整合行业资源,组织开展绿色养殖技术经验交流会、专题研讨会、学术讲座等活动;
(六) 组织推动绿色养殖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、经济合作,创办具有示范、带动作用的养殖、加工、营销实体;
(七)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可在县级或县级以上(农垦系统农场可参照县级标准执行)单位组织创办区域性的绿色养殖联合会。
(八)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、意见和建议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;
(九)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畜牧协会建设的其他活动;
(十)承办畜牧业协会及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。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,行业、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